【職場熱話】疫情下需強制隔離 打工仔要No Paid定辭職?
現時疫情傳播轉趨嚴重,每一個市民都有可能隨時被強制隔離,若突然因為去過某些地方而需要隔離,要返工的打工仔公司是以甚麼方法去處理呢?
近日在社交平台有位打工仔表示,自己曾被「捉」去竹篙灣隔離14天,但已無假期,故此建議可以WFH,惟其工種WFH做不到太多,而且竹篙灣WIFI好差,老闆表示他要以無薪假代替或辭職,質疑老闆的說法是否合法。
■被強制隔離,我可以點做?■




以上僅屬網民意見,打工仔亦必須自己了解清楚公司政策及自己的權利才作決定。疫情下打工仔隨時被隔離,若真的不幸「中招」需要隔離,打工仔及早知道個人的權利,與老闆商量,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力協助公司。老闆亦應該體諒員工,畢竟這都是人控制不到的事情,多一點人情味,自然可以留得住員工。
查閱勞工處網站,有見指引給予企業,指當僱員不幸染上是次的疾病,或因其家庭成員感染,或因與患者有緊密接觸而受到影響,呼籲僱主要體恤僱員,靈活及彈性處理他們的病假及暫時缺勤的問題。
另外,如果僱主因為僱員有家庭成員或親屬染上此病,或因僱員有類似此病症的徵狀,而安排僱員放取有薪假期在家休息,這並不構成《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違法歧視行為。
僱主不可因僱員已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或因他的家人或與其有聯繫人士已染上(或可能染上)此病症,而將其解僱,或令該僱員蒙受不利,否則會構成歧視。
如果僱員感染此病症,僱主應讓僱員放取病假。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符合下列情況,可享有有薪病假(款額相等於僱員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員需要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放取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根據《僱傭條例》,這會構成可檢控的違例事項。
責任編輯:陳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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