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稅2021】不滿反對評稅結果仲可上訴?!
前文提到若收到評稅通知書後不滿結果,有3個方法可以反對評稅。反對人將會在合理時間內收到連同理由的書面形式通知,若果對於決定仍不滿,可以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稅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裁決機構,委員會由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不超過150名其他成員組成。主席及副主席須為曾受法律經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而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若打算向稅務局局長的決定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要在稅務局局發出書面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委員會書記提出,上訴通知書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 局長的書面決定副本(包括決定所依據的理由、事實陳述書和所有附錄)
- 上訴理由陳述書
同時,上訴人須向稅務局局長送達一份上訴通知書及上訴理由陳述書的副本。
上訴失敗或需繳付不逾2.5萬元訟費
所有上訴均是閉門聆訊,但公布聆訊結果時,不會公開上訴人身分。上訴人須承擔證明上訴所針對的評稅額過多或不正確的舉證責任,未能履行這項責任可導致上訴失敗。
在聆訊上訴後,稅務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上訴所針對的評稅額,亦可將案件連同委員會的意見發回稅務局局長處理。如委員會沒有減少或取消評稅,上訴人可能會被命令繳付一筆不超過25,000元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
向法庭提出上訴
如果上訴人或稅務局局長任何一方不同意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針對委員會該項決定而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必須藉以陳述書支持的傳票提出。該陳述書須列明上訴理由及應批予許可的理由;及在委員會作出有關決定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或委員會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或局長有關上訴的決定的通訊日期後的1個月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遞交,並送達提出申請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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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樂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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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名 : 生活理財